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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来源:   浏览次数: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绵人社办〔2013〕252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

加成经费补偿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仙海区劳动保障中心,市医保局,市人社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绵市发改收费〔2013〕738号)要求,现就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上调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护理费

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县级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护理费上调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医保卡(本)和身份证在县级公立医院结算,其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医院垫付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直接与医院结算。

二、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

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县级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部分由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一)支付要求

除急诊外,参保人员一天内在同一医院重复就诊时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只能收取一次。

(二)支付程序

参保人员在县级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收费处查验参保人员医疗卡(本)和身份证确认身份并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核实是否符合支付要求后,不再收取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只收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收费情况和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如实、准确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每月或每季度各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医保信息系统记载数量与参保人员参保关系所在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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